南京保安公司立法若干 技術問題的探析
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,保安服務業也在不斷的發展。當前,社會各界對保安服務業,尤其是保安立法的關注程度日益提升。如有媒介在大聲呼吁,人大代表也提了議案。眾多業內專家、學者更是對保安立法發表見解、建議。這些都為保安立法的規范化、法典化創造了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理論基礎。但整體而言上述議題大多只涉及保安立法的意義、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認識層面上,而對保安立法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,如保安立法原理及技術等問題的探討和分析鮮見論及。本文試以立法學的一般理論,對保安立法的幾個技術問題作一學理探究。
一、立法規劃
筆者認為,保安立法應首先樹立起全盤規劃的思想。所謂保安立法是指將保安立法作為一個法律體系來考慮它的創制、完備等階段性、程序性問題,嚴格意義上講,此屬于法律完備的問題。由此,應做到以下幾點:第一,一部統一的,相對完備的“保安法”應盡快出臺。如今,國家部委頒發了一些保安規章,部分省市也相繼出臺了保安地方性法規,但這些法規、規章存在頭緒繁雜,體系混亂等弊端,確實到了要出臺一部獨立的“保安法”來“一統天下”的時候了。并且,“保安法”的出臺無論對保安服務業的發展,還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,甚至保安理論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。“保安法”為何遲遲未見出臺?筆者認為大概與立法者對“法的完整性”的顧慮有關。如,保安立法要不要超前?如何應對世貿規則?保安政策與保安立法如何協調?對此,黑格爾有一句經典的名言可供立法者借鑒,“法的完整性只是永久不斷地對完整性的接近而已”。保安立法既反對滿篇綱領性大話,缺乏操作性的殘湊、草率之作,也不要期待一部、一時的“保安法”能規范保安活動的所有內容。如果過于追求完備,不僅難以實現完備,甚至還會耽誤立法。這便失去了保安立法的意義。所以保安立法要遵循輕重緩急,協調發展的原則。就目前保安立法的形勢而言,當務之急是立法的法定化。況且保安立法已具備了良好的條件,
(一)具有良好的民意基礎。當前,無論老百姓,還是高層都關注保安,都呼吁保安立法。這為保安法的出臺以及將來的執行創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。
(二)具有充足的實踐依據。我國保安業近 20年的發展,積累了一定的經驗與教訓,這為立法者提供了良好的立法素材。
(三)具有可靠的法律依據。憲法、公司法、合同法、刑法等是保安立法的依據,保安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是保安立法的參考。
(四)具有一定的理論條件。近年來,我國保安學科體系在眾多學者專家的努力下,已見雛形。專業著作、論文也大量涌現。這些均為保安立法提供了科學的基礎和理論依據。
第二,要注意由不同層次的法形成保安立法的整體。既然一部統一的保安法不能包含保安的一切活動,就要出臺更多、更具體的法(規章)來規范保安業的細微之處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
(一)建立保安法律體系是一個逐漸發展的過程,要結合特定的時空條件完備立法,不能為了立法而立法。
(二)務必做好立法的協調工作,統一的“保安法”是上位法,是母法,其他的法是下位法,其內容、立法精神不得與前者沖突和相違背,應力戒保安法律體系的混亂的局面。筆者以為,未來保安法律體系,除了一部統一的“保安法”之外,還應包括以下各項具體法,如《保安從業人員管理辦法》、《保安員執業資格考試辦法》、《保安員培訓、教育辦法》、《保安服務公司設立、登記條件和程序》、《保安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》等。
二、法的名稱
現代成文法的結構通常包括三方面要素:法的名稱、法的內容和表現法的內容的符號。其中,法的名稱做為法的結構中的第一層次,是每個法的必備要件,其科學性、完善性與否對立法、司法、守法乃至法學研究都有重要意義。而法的名稱應包含三個要素:
一是反映法的適用范圍的要素。
二是反映法的內容的要素。
三是反映法的效力等級的要素。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的名稱就是由上述三要素構成,其中“中華人民共和國”表明該法的適用范圍,“藥品管理”表明該法的內容,“法”表明該法的效力等級。對保安立法而言,其名稱的適用范圍問題,學術界并無太多的異議,因為保安立法既然是統一的,就適用于國內所有保安及其組織,即普適性的。而爭議的焦點多集中在法的內容和法
的效力等級上。
筆者擬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安服務業管理條例》這一名稱上引發幾個問題:
第一,是以行業中的主體命名,還是以主體從事的行業來命名?即是突出“保安”這一職業稱呼還是突出“保安服務業”的行業特色?
第二,要不要“管理”二字?為此筆者考察了數個國內立法案例,如律師法、會計法、審計法、廣告法、保險法等法的命名。除律師法、會計法以職業身份命名外,其他的均以從事的業務活動名稱來命名。
但上述法既包括從業人員的內容又包括從事行業的內容。故筆者認為,法的名稱反映法的內容的準則是:一是要有區分度,要反映某項制度本質特色。二是要簡明、概括、易于傳播,而不必過分在意是否突出行業主體還是行業名稱。眾所周知,保安一詞有多重含義,按《現代漢語詞典》的解釋,是指一種保安行為,如保衛治安;按約定俗成的語境來講,是指一種職業身份的稱呼,如“我一直在當保安”這句話。而做為一種職業來講,往往說成“保安服務業”或“保安業”。“保安”二字已高度概括了行業特色,簡明扼要,也不會產生歧義,而不必再稱呼為“保安服務業”或“保安業”。而上述“管理”二字,更多的是為了反映立法者的意圖,加強管理。其實,管理保安只是保安立法的目的之一,因為除了管理之外,還有“保障”和“發展”,宜刪掉為妥。至于法的效力等級,它反映了“保安法”的法律地位。依據保安業實際情況而言,“保安法”要成為一部獨立的部門法尚待時日,故應定格為法規,其制定機關為國務院。而行政法規體裁的命名立法學上又有“條例”、“規定”、“辦法”等多種形式,具體分析一下又有細微差別。“條例”是指就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出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,而“規定”、“辦法”是就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出比較具體或部分的規定。保安立法應是對保安工作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,故以“條例”命名為宜。所以,未來“保安法”的命名應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安條例》。 |